据了解,202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平稳的态势,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42起、死亡677人,同比减少185起、108人,分别下降19.96%、13.76%,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呈“双下降”态势。
安全为上、安全为大、安全为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尽管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但我区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等传统高危行业风险还未得到全面防控,新情况新风险仍不断涌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增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夯实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通报办法、警示办法、约谈办法》,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更加严格、约谈更加规范、通报和警示内容更加明确。
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是评判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责任落实、调动各层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自治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作为“指挥棒”和“航向标”,选取考核优秀等次的盟市时,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地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且比例不超过40%。通过考评拉开档次,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存在问题、找准自身差距、激发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生动力。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对约谈的对象、情形、形式、程序和整改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明确了4种情形下相应的约谈主体和被约谈主体。《安全生产通报办法》规定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重要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的突出成绩等纳入通报范围。《安全生产警示办法》规定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60天内重复发生同类型较大事故的;事故控制不力的;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对所在盟市党委和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警示告知。
知责明责是落实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方面,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对37个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细化,特别是对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对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举报奖励的要求、范围、标准、程序和对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以此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使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