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共5章24条,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机制以及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工作中的职责。从整改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实施、验收销号、定期报告、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进行全环节、全链条细化,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建立群众信访举报案件验收销号机制,强化现场核查。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等要求,推动整改实施主体做好整改工作及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统筹运用通报、督导、约谈等措施,实现警示震慑、解决问题的良性互动。对督察整改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追责问责。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质效具有重要意义。(白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