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自治区检察机关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2007年4月,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采煤矿排土,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布日雅特嘎查7名村民签订481亩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2007年4月开始占用土地,致使94.42亩天然草场遭到破坏。2011年4月至7月,该公司又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村民签订428亩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从2011年7月开始占用土地,致使63.05亩耕地遭到破坏。
经生态损害专家论证,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草原及耕地期间,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及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66万余元。
2020年8月,该案移送至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同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及草原,造成耕地及草原资源严重毁坏,并诉请判令被告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一倍惩罚性赔偿,共计133万余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赵玉华说,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形成了强大的法治威慑。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法治意识,主动了解并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监督举报他人违反生态环境法律的行为,与检察机关携手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