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一男子为了做木材生意,心存侥幸,以为自己买老百姓种的树就可以随意砍伐,结果不仅没有赚到钱,还因该行为触犯刑法被抓获。
日前,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群众报案,称刘某在该辖区无证采伐林木。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经过专业鉴定,确认被采伐杨树221株,蓄积共计59.0913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鉴于刘某已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遂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不久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伙同王某无证伐树的犯罪事实。刘某当天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王某也在3天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刘某供述,其先后以7500元、15000元、2400元和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241株杨树,他与王某二人心存侥幸,决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截至案发时,已经采伐了221株,已全部贩卖到辽宁省阜新市一木业加工厂,获取违法所得2.49万元,并将违法所得进行了分成。目前,此案已被移送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据办案民警王延泽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本案中,刘某砍伐的树木已经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
民警提示:采伐树木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无证采伐林木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