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上海垚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琨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垚琨公司。垚琨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垚琨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标的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垚琨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垚琨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集团腾飞大厦A座14、15层
转让方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6
受让方:上海垚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00613137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上海垚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垚琨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