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丁某某因经营需要从原告钱某处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被告丁某某因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还款,遂找到自己的债务人冯某,将所欠钱某的债务全部转移给冯某,并私下达成协议,约定由冯某直接向钱某偿还。然而,原告钱某对此债务转移事宜一无所知,直至向被告丁某某追讨债务时才得知此事。因钱某催讨未果,遂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某偿还全部借款。
庭审过程中,丁某某辩称与冯某已经达成协议,将所欠钱某的债务全部转移给冯某,应由冯某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在本案中,丁某某、冯某之间的债务转移未经钱某同意,因此该债务转移行为对钱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钱某仍有权要求丁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丁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债务转移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不仅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还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充分告知债权人相关情况,并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对待债务转移等金融活动。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转移等事项的处理方式。同时,债权人还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