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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变“资产”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成果和现实生产力之间的重要桥梁及纽带。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从保护、创新、监管、服务4方面入手,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助推不少企业将“专利”变成了“红利”,实现了“知产”到“资产”的华丽蝶变。

  内蒙古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治区专利培育机制不健全、高价值专利少、专利成果转化利用率低、专业人才短缺、专利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也日益凸显。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全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全链条工作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条例》分6章、共52条,主要对我区专利促进与保护健全体制机制、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服务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健全体制机制

  将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一是明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发改、科技、财政、教育、工信、公安、人社、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相关工作。二是明确加强专利促进与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专利促进与保护跨区域合作,开展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拓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三是明确确立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工作的考核制度。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等内容纳入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

  关于专利促进

  对在自治区内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一是专利促进的制度政策。《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人才、产业、科技、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机制。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奖制度。对在自治区内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专利创造与转化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的创造、转化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四是高价值专利培育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促进专利等技术成果转化;通过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进自治区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五是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专利运用并培育高价值专利。六是确立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发明专利特别是高价值专利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制度。七是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的共享和转化运用。八是设计了推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有效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明确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关于专利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

  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专利权制度。《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二是专利权人法律救济途径制度。规定了专利权被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三是技术调查官制度。确立了技术调查官负责为专利案件中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四是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明确了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等工作。五是专利行刑衔接制度。要求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行专利违法行为线索、监测数据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六是专利纠纷调解机制。设立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专利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七是专利维权机制。通过该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八是公证存证平台制度。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建立公证存证平台,为技术研发提供全过程存证服务,固定留存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九是行政裁决制度。明确了自治区和盟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十是展会的举办者和参展方专利保护义务。规定了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对参展方提交材料的审查义务和接到侵犯专利权投诉后处理方式和义务等。

  关于专利服务与管理

  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

  一是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服务。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要求加强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和专利数据库建设,推动与教育、科技、工信、商务、海关、公检法等部门的专利信息数据共享。二是专利分析评议制度。明确了自治区、盟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加强对专利分析评议工作;要求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等项目涉及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三是专利资产评估制度。明确规定了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依法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并鼓励非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变更、终止、产权变动等涉及专利以及专利权转让、质押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四是专利预警机制与专利导航制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向社会公布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事件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出预警;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促进成果应用;同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五是培育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制度。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培育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并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六是专利信用评价体系。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专利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关于法律责任

  设定了明知假冒专利仍提供便利条件、重复专利侵权、展会举办者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及专利行政执法责任等制度

  《条例》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已经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作重复性规定,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专利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盲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条例》针对明知假冒专利仍提供便利条件、重复专利侵权、展会举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有效保证了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自治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本版文字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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