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综合共产党员网、《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