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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事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
  本报3月27日讯  (记者  马芳)随着招工用工高峰期来临,日前,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区用人单位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依法招用劳动者、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不得招录童工,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需加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倡导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订单分配、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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